2019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 市级各单位、各区财政局: : 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规定,现将2019年北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公告通知如下: 一、 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的会计工作包括: 1. 出纳; 2. 稽核; 3. 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 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 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 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 会计监督; 8.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 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 继续教育方式和继续教育学分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选择单位培训、,社会机构培训、,面授和网上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学分不能少于90学分,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内容,其中专业科目内容学分不能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三)参加2019年财政部组织的减税降费税收知识竞赛的会计人员,成绩获得95-100分的可折算为90学分,成绩获得80-94分的可折算30学分。 三、 继续教育时间 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2019年继续教育并申请登记学分,当年有效。 四、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流程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后,由会计人员本人及时申请登记学分,具体流程为: (一)会计人员登录 “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管理系统”(http://kj.facc.com.cn/)进行学分登记; (二)会计人员如已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可直接在信息采集内容中继续教育部分登记学分,且可将2018年继续教育学分一并登记; (三)会计人员如没有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需要先进行信息采集工作,同时完成2018年和2019年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 五、 其他 (一)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国管局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二)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外省市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外省市工作地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外省市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三)目前,市财政局正在开发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拟于2020年1月1日正式上线。同时,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正在拟定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拟于2020年1月1日施行。202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在新开发的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中运行,并执行新的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9月26日 (责任编辑:le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