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会计网-CPA创办的专业会计考试网站!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温馨提示

时间:2020-02-26 12:26来源:未知 作者:lele
正保会计网校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强化税收支持,我局为您整理了现行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愿您能充分享受到相关政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强化税收支持,我局为您整理了现行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愿您能充分享受到相关政策,让我们团结一心,共克时艰。

一、您为疫情防控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您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准予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您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三年扣除。

四、您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五、您如果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接受的捐赠收入等可作为免税收入。

六、您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或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七、您如果为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可下降至5%到8.4%。

八、您如果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优惠条件,可减按1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您如果因受疫情影响出现亏损,属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在10年内弥补,其他企业可在5年内弥补。

以上政策您可自行判定,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无需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国家有进一步税收支持政策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欢迎您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提出合理化建议,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衷心希望您安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日    
 

(责任编辑:lele)



你好
相关文章推荐
栏目列表

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