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的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需要增加时由中国人民总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 8.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除5、6两项不受结算起点1000元的限制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其他款项,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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