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合格境外机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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