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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填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

时间:2011-01-20 12:09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作者: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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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公式计算填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该反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际收到的现金,包括本期销售商品(含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同)与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收回前期销售与提供劳务的款项、本期预收



如何利用公式计算填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该反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际收到的现金,包括本期销售商品(含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同)与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收回前期销售与提供劳务的款项、本期预收的帐款、本期收回前期已核销的坏帐,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退回所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预收帐款”、“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净额-“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租金)”增加净额(依账面余额)+“预收帐款”增加净额+本期收回的已核销的坏帐-“财务费用”中的“票据贴现”-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而减少的“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应付销售退回款”的增加净额。

  公式说明: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依据利润表中的数据填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净额依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本期发生额填列。

  “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增加净额,表明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收入中有一部分并没有收到现金,故应予以扣除;

  “预收帐款”增加净额,表明本期收到的现金中有一部分不是本期销售实现的收入。但现金流量表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在收付实现制下,只要本期收到现金,即确认为本期收入,故应将这一部分增加净额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中;

  本期收回的已核销的坏帐,与本期应收帐款的增减无关,但在收付实现制下,它也属于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依据“坏帐核销备查登记簿”中“已核销坏帐收回”栏目数字填列;

  “票据贴现”并不增加企业的现金,而在前面的计算中是将“应收票据”的减少额全部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中的,故应予以冲减。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而减少的“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并不增加企业的现金,而在前面的计算中是将“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的减少额全部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中的,故应予以冲减。

  “应付销售退回款”:如果存在销售退回,情况将变得较为复杂。销售退回一般都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处理,即都减少本期销售收入。但销售退回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本来货款就未收,这种销售退回肯定不涉及现金的退回,一方面减少“主营业务收入”,另一方面也减少“应收帐款”,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 另一种情况是销售商品时货款已收,销售退回时可能货款立即退回,也可能本期没有退回现金。如果本期退回货款,其对“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的影响已经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的减少得到了体现,因而不存在调整问题;如果本期没有退回货款,(会计核算中可以通过设置“其他应付款——应付销售退回款”进行处理,即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帐户,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销售退回款”帐户。)由于前面在计算“主营业务收入”时已将这种退回扣除,而实际上货款并未退回,不能从“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中扣除,故应对这种情况予以冲回。可以通过“其他应付款——应付销售退回款”帐户或“销售退回备查簿”进行计算。

  例:某企业2000年“主营业务收入”为819万元,“应收帐款”增加净额为19万元,则:

  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819万元-19万元=800万元

  假设本年度退回以前年度销售收入为20万元,其中8万元因原来就没有收到货款,因而作减少应收帐款处理;另12万元原来销售时货款已收,但退回时因各种原因只退回现金7万元,另5万元货款至年底时尚未支付,计入“其他应付款——应付退货款”挂帐处理,则:

  该企业2000年度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800万元-7万元=793万元

  通过有关帐户计算如下:

  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主营业务收入(819万元-20万元)-应收帐款增加净额(19万元-8万元)+应付退货款增加净额5万元=799万元-11万元+5万元=793万元
 

(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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