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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海关专用缴款书带来的损失应如何补救

时间:2010-09-16 14:42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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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纳税人不慎丢失海关专用缴款书,应采取何种措施弥补由此带来的税款损失?【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



  【问题】

  纳税人不慎丢失海关专用缴款书,应采取何种措施弥补由此带来的税款损失?

  【解答】

  《》(国税函〔2009〕617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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