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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2010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讲义1(10)

时间:2010-10-25 14:52来源:辽宁会计证考试网 作者: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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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单位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会计情况和生产经营、业务活动进行分析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 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1)企业生产



  3.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单位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会计情况和生产经营、业务活动进行分析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

  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例题•单选题】下列有关附注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附注不属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部分

  B.附注是对在财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描述或明细资料

  C.附注是对未能在财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

  D.附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部分

  [答案]A

  【例题•单选题】反映公司、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情况的会计报表是( )。

  A.资产负债表

  B.利润表

  C.现金流量表

  D.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答案]C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企业会计报表的有( )。

  A.资产负债表

  B.利润表

  C.现金流量表

  D.年度生产计划表

  [答案]ABC

  【例题•判断题】资产负债表主要反映公司、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即利润或亏损情况。( )

  [答案]×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

  主要有以下内容:

  1.编制时间要求——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2.编制依据——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编制。

  3.对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的要求——应当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4.结账日要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l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5.先做财产清查、核实债务——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1)清查、核实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费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2)清查、核实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3)清查、核实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4)清查、核实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5)清查、核实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6)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6.先做对账、结账及其他检查工作——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1)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账证核对);(2)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3)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4)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5)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的情况。

  7.报表格式、内容及依据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8.勾稽关系——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

  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9.《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1.信息质量——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2.期限——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规定的期限,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外形及签章——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和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度、报送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4.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5.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重点说明下列事项:

  (1)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构成情况,企业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和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的发放、使用和结余情况,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其他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信息;(2)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3)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4)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5)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等;(6)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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