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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财政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严格税政征收管理,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二)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保障民生改善支出,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三)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市与区县、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四)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五)取消或停止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财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组织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
(二)拟订本市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分析预测本市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订本市宏观经济政策,并向有关部门提供财政预算执行情况;逐步健全包括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的综合预算管理体系;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政府与区县政府、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承担政府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政府财政资金管理。负责编制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及时、准确地拨付预算资金。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按分工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负责财政票据管理。管理彩票市场,审批彩票发行和销售方案,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财政资金的拨付与管理,负责总预算会计的核算,负责国库现金管理。负责拟订本市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管理和银行帐户的管理,负责公务车辆控购管理。
(六)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执行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七)参与拟订产业政策、基建投资、劳动工资、价格、经济贸易、特定信用担保、外汇、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政策和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地方财政社会保障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市级财政专户。
(八)审核和汇总编制本市国有资本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及使用;参与拟订市政府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监督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拟订本市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
(十)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负责外国政府以及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与本市的知识合作和贷款项目及其财务监督管理。
(十一)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办法,防范财政风险。统一管理政府外债,并执行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负责管理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法行为。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税管理的建议。
(十四)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财政局设18个内设机构。
四、人员编制
上海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6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65名。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国资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属经营性国资统一纳入国资监管范围,执行国家和本市国资监管制度。市属非经营性国资由市财政局监管,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部分市级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制定市级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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