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1.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重组债务,并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根据非现金资产的不同类别分别按照本书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九章和第十三章中相应资产转让或终止确认的相关规定处理。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一般为非现金资产的账面原价扣除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以及资产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2.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权人应当在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重组债权,并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冲减后尚有余额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信用减值损失。 3.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具体会计处理: (1)以库存材料、商品产品抵偿债务。 (2)以固定资产清偿债务。 (3)以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抵偿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