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组织捐赠会计核算 (一)捐赠的概念——捐赠通常是指某个单位或个人(捐赠人)自愿地将现金或其他资产无偿地转让给另一单位或个人(受赠人),或者无偿地清偿或取消该单位或个人(受赠人)的负债。 捐赠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根据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划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进行核算。 捐赠承诺是指捐赠现金或其他资产的书面协议或口头约定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捐赠承诺,不应予以确认,但可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二)捐赠收入的核算: 1.接受捐赠时:借:“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或“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2.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捐赠,如果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3.如果限定性捐赠收入的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解除,应当将其转为非限定性捐赠收入,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贷: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4.期末,将“捐赠收入”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贷:限定性净资产;借: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贷:非限定性净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