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发生盈亏时投资方的会计处理 ①当被投资方实现盈余时,首先将此盈余口径调整为公允口径,再根据公允口径后的净利润乘以投资方的持股比例即为投资收益额,具体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被投资方实现的公允净利润×投资方的持股比例) 贷:投资收益 ②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被投资方账面净利润认定投资收益: A.投资企业无法合理确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方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 B.投资时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差无几; C.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取得被投资方的相关资料,不能按照准则中规定的原则对被投资方的净损益进行调整的。 ③如果被投资方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④在评估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是否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潜在表决权的影响,但在确定应享有的被投资方实现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时,潜在表决权所对应的权益份额不应予以考虑。 ⑤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方净利润(或亏损)时,法规或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方的净损益应当予以剔除后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