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过半数和半数以上 过半数: 1、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监事会设主席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的监事选举产生。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4、对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还应当召开有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并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5、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6、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7、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8、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9、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0、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1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半数以上: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 名董事主持。 2、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 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4、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5、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 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6、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 名董事主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