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会计处理 1.企业向客户授予的知识产权,常见的包括软件和技术、影视和音乐等的版权、特许经营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版权等。 2.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应当评估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对于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将该知识产权许可和其他商品一起作为一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情形包括: ①该知识产权许可构成有形商品的组成部分并且对于该商品的正常使用不可或缺,例如,企业向客户销售设备和相关软件,该软件内嵌于设备之中,该设备必须安装了该软件之后才能正常使用; ②客户只有将该知识产权许可和相关服务一起使用才能够从中获益;例如,客户取得授权许可,但是只有通过企业提供的在线服务才能访问相关内容。 3.对于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进一步确定其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 ①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②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③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商品。 4.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下列两项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 ①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 ②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