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会计处理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是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 因为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收的价内税,如果收回后直接销售,那么此时消费税已经代收代缴了,不需要重复计算,但如果还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那么新的应税消费品生产出来后,企业还要计算消费税,所以为了避免重复征税,这里规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在借方。以后用于抵扣。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销售价格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的,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或者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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