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一)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 1.税务机关有权按以下办法核定和调整关联企业交易价格: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 2.纳税调整的时效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二)资本弱化管理 1.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1)金融企业(5:1) (2)其他企业(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