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规定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概念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 (1)报批。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处置的原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3)收入的归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