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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减值的三阶段

时间:2020-08-20 10:57来源:未知 作者: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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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减值的三阶段 按照准则相关规定,可以将金融工具发生信用减值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对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减值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1)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第一阶段) 对于处于该阶段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按照未来12个月的预期



金融工具减值的三阶段

按照准则相关规定,可以将金融工具发生信用减值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对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减值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1)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第一阶段)
  对于处于该阶段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按照未来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并按其账面余额(即未扣除减值准备)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2)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第二阶段)
  对于处于该阶段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并按其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3)初始确认后发生信用减值(第三阶段)。
  对于处于该阶段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但对利息收入的计算不同于处于前两阶段的金融资产。对于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按其摊余成本(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上述三阶段的划分,适用于购买或源生时未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工具。对于购买或源生时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仅将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并按其摊余成本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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