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私募基金募集规定 非公开募集基金即私募投资基金(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其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 、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1)设立原则。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在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2)合格投资者: a、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资者 ①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②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③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①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或手机短信、微信、博客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②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③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