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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考点:证券的承销和保荐

时间:2020-09-03 11:38来源:未知 作者: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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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考点:证券的承销和保荐 (1)证券承销方式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①证券代销 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



中级经济法考点:证券的承销和保荐

(1)证券承销方式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①证券代销

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②发行失败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③证券包销

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④承销团承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聘请承销团承销的,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在核准制下,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额超过5000万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⑤承销期限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2)聘请保荐人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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