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单位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 政府单位资产处置的形式按照规定包括出售(自主出售除外)、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无偿调拨、报废、毁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政府单位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对资产进行处置。 ①对于出售、出让 、转让资产:通常情况下,政府单位应当将被处置资产账面价值(该资产科目账面余额扣除相关备抵科目账面余额后的金额)转销记入“资产处置费用”科目,并按照“收支两条线”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处置净收益上缴财政;如按规定将资产处置净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应将净收益在财务会计中记入“其他收入”科目、在预算会计中记入“其他预算收入”科目。 ②对于置换换出资产:应当与换入资产一同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③对于对外捐赠资产:应当将被处置资产账面价值转销记入“资产处置费用”科目,并将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在财务会计中记入“资产处置费用”科目、在预算会计中记入“其他支出”科目。 ④对于无偿调出资产:应当将被处置资产账面价值转销记入“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并将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在财务会计中记入“资产处置费用”科目、在预算会计中记入“其他支出”科目。 ⑤对于资产报废、毁损、盘盈、盘亏:应当在报经批准前将相关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报经批准后再进行资产处置的相关会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