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一般保证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①直接约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②推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