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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时间:2020-10-14 13:35来源:未知 作者: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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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①关于法定障碍客观原因 Ⅰ.不可抗力; 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①关于法定障碍——客观原因

  Ⅰ.不可抗力;
  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Ⅲ.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Ⅳ.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②关于最后六个月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上述事由,到最后6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该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存在,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

③中止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下列情形”出现,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①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观原因

  Ⅰ.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Ⅱ.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Ⅲ.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Ⅳ.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②中断的法律后果

  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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