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可变对价 企业应当首先确定合同的交易价格,再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例如增值税)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 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合同标价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以及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并应当假定将按照现有合同的约定向客户转移商品,且该合同不会被取消、续约或变更。 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 (1)可变对价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企业应当按照 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 ①期望值是按照各种可能发生的对价金额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的金额。如果企业拥有大量具有类似特征的合同,并估计可能产生多个结果时,通常按照期望值估计可变对价金额。 ②最可能发生金额是一系列可能发生的对价金额中最可能发生的单一金额,即合同 最可能产生的 单一结果。当合同仅有两个可能结果(例如,企业能够达到或不能达到某业绩奖金目标)时,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估计可变对价金额可能是恰当的。 (2)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 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还应该满足限制条件,即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 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极可能不会发生 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其中,“极可能”发生的概率应远高于“很可能(即,可能性超过 50%)”,但不要求达到“基本确定(即,可能性超过 95%)”。 企业应当将满足上述限制条件的可变对价的金额,计入交易价格。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包括重新评估将估计的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是否受到限制,以如实反映报告期末存在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情况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