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特有) 1.被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 2.补偿的金额等于“实际损失”的金额 (1)保险人的赔付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而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2)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等于或少于保险价值但“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4)“止损费、查证费、诉讼费”等其他必要费用由“保险人”另行支付。 【注意】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承担止损费,保险人以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