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转入方提供非现金担保物的会计处理 企业向金融资产转入方提供了非现金担保物(如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投资等)的,企业(转出方)和转入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转入方按照合同或惯例有权出售该担保物或将其再作为担保物的,企业应当将该非现金担保物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二)转入方已将该担保物出售的,转入方应当就归还担保物的义务,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一项负债。 (三)除因违约丧失赎回担保物权利外,企业应当继续将担保物确认为一项资产。 企业因违约丧失赎回担保物权利的,应当终止确认该担保物;转入方应当将该担保物确认为一项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计量。转入方已出售该担保物的,应当终止确认归还担保物的义务。 (责任编辑:le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