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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_合同法(3)

时间:2010-11-03 13:35来源: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网 作者: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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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合同义务转移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合同义务转移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四)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可以是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由出让人转移至受让人,即全部转让;也可以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部分由出让人转移至受让人,即部分转让。

  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除了应当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外,还应当遵守合同法有关转让权利和义务转移的其他规定。

  (五)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一、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及内容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买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及包装方式;(3)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4)价款的支付时间、地点和方式;(5)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时间和地点;(6)标的物的保险及运输方式;(7)检验标准和方法;(8)结算方式;(9)解决争议的方式、管辖机构及适用法律;(10)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效力;(11)订立合同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签字。

  二、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内容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借款用途、借款数额、借款利率、还款期限和方式等条款。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内容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四、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内容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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