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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预习_消费税的计算

时间:2010-11-03 14:36来源:中级会计师考试网 作者: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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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是流转税中的一个,主要是对应税消费品进行征收,有三种计税方法:从价定率计税,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和成品油),复合计税(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等。



2011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预习_消费税的计算/应交消费税的计算

三种计税方法

适用范围

计税公式

从价定率计税

除以下列举项目之外的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计税

列举3种: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计税

列举3种: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一)从价定率计税的销售额:

  1、一般销售: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与增值税的规定相同)

  提示:价外费用不包括(1)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2)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或者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题目中的销售额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必须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17%)

  【例题1】某企业向摩托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订购摩托车10辆,支付货款(含税)共计250800元,另付设计、改装费30000元。摩托车制造厂计缴消费税的销售额是( )。

  A、214359元

  B、240000元

  C、250800元

  D、280800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的确定。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是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取得的增值税。价外费用视为含税收入,需要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因此,计缴消费税的销售额=(250800+30000)÷(1+17%)=240000(元)。

  【例题2】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下列税金、价外费用中,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是( )。(2002年)

  A、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

  B、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基金

  C、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D、向购买方收取的消费税税款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的确定。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是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取得的增值税。

  2、包装物

  (1)包装物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当计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2)一般情况下,押金不计征消费税

  (3)逾期包装物押金和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当计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4)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5)对包装物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并在规定期限内未予退还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例题】包装物已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并在规定期限内未予退还的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销售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的计税。根据规定,对包装物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并在规定期限内未予退还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征税范围(注意选择题)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如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应缴纳消费税。

  (2)计税依据

  有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提示: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法律规定的成本利润率。非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10%)

  【例题1】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产的用于下列用途的应税消费品中,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是( )。

  A、用于赞助的消费品

  B、用于留作自用的消费品

  C、用于广告的消费品

  D、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品

  答案:ABC

  解析: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即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实体的,不纳消费税;但是,用于其他方面的,即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缴纳消费税。

  【例题2】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纳税人不缴纳消费税的是( )。

  A、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

  B、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而取得的包装物作价收入

  C、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D、销售应税消费品而收取的超过一年以上的包装物押金

  答案:C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解释: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注意选择题):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例题】甲烟草公司提供烟叶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烟丝。甲公司将已收回烟丝中的一部分用于生产卷烟,另一部分烟丝卖给丙公司。在这项委托加工烟丝业务中,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 )。(2001年)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甲公司和丙公司

  答案:A

  解析:根据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时,受托方为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仍是委托方。

  (2)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价公式为(重点掌握内容):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解释1:公式中:材料成本为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为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增值税。

  解释2:受托方为扣缴义务人,委托方为纳税人。

  【例题】A酒厂3月份委托B酒厂生产酒精30吨,一次性支付加工费9500元。已知A酒厂提供原料的成本为57000元,B酒厂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酒精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则该批酒精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是( )元。(2005年)

  A、50000     B、60000

  C、70000     D、63333.331

  答案:C

  解析:组成计税价格=(57000+9500)÷(1-5%)=70000(元)。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组价(重点掌握)

  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例题】某外贸进出口公司2005年3月进口100辆小轿车,每辆车关税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4.3万元,缴纳关税4.1万元。已知小轿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8%。该批进口小轿车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万元。(2006年)

  A、76

  B、87

  C、123

  D、160

  答案:D

  解析:进口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14.3+4.1)÷(1-8%)×8%×100=160万元。

  (二)从量定额的销售数量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复合计税的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例题】某烟草公司11月销售自产卷烟3000箱,取得不含增值税的价款2000万元(适用税率45%,适用税额为每箱150元),销售自产雪茄烟200箱,取得不含增值税的价款300万元(适用税率25%)。该公司当月应纳消费税为( )。

  A、945万元

  B、975万元

  C、1020万元

  D、1023万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销售自产卷烟和雪茄烟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销售自产卷烟应纳消费税=3000×0.015+2000×45%=45+900=945(万元);销售自产雪茄烟应纳消费税=300×25%=75(万元);合计应纳消费税=945+75=1020(万元)。

  (四)消费税已纳税额的扣除

  用外购已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1、扣税的范围: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包括用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0)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例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下列各项中,可以抵扣已缴纳的消费税的有( )。

  A、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化妆品

  B、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玉石用于生产首饰

  C、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用于生产小汽车

  D、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用于生产卷烟

  答案:ABD

  解析: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用于生产“轮胎”的,才可以抵扣消费税。

  2、扣税方法: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纳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生产领用数量×单价×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五)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的其他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额或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按照法定权限、程序核定其计税价格,其中,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核定,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3)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例题】(2008年)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的,计算征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 )。

  A、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

  B、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低销售价格

  C、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D、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消费税计税依据中的特殊情况。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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