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有关事项通知 关于继续做好茂名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茂名滨海新区财政和国资管理局、茂名高新区财政社保局、茂名水东湾新城发展财政局,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茂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司2019年7月19日全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平台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完善茂名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信息采集工作领导 各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财政部门,中央、省驻茂单位,市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要高度重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指定专人继续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抓好主体责任落实,督促本系统(单位)会计人员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自觉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210.76.65.189:8080/gdkjcms/), 并于2019年8月25日前将本辖区、本系统(单位)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情况报市财政局(会计科)。 二、准确按规定及时完成采集 根据《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第二条“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一)出纳;(二)稽核;(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七)会计监督;(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九)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的规定和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粤财会〔2019〕8号)要求,所有在职在岗的会计人员均要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 三、违规将影响单位个人声誉 对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评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和推荐“会计先进单位、会计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等的影响,也作为“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会计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的主要依据。 联 系 人:管瑜章 廖健琴 联系电话:2286665 2283369 Q Q 群:894115148 邮 箱:mmczkjk@126.com 地 址:茂名市双山三路13号大院1楼 邮 编:525000 2019年8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