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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试题及答案_《中级经济法》_模拟试题1-2(4)

时间:2010-10-06 22:52来源:中级会计师考试网 作者: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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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答案: 解析:消费税的复合计税针对的是三种应税消费品,而不是纳税环节,委托加工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时,受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同样实行复合计税。 9、答案: 解析: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



  8、答案:×

  解析:消费税的复合计税针对的是三种应税消费品,而不是纳税环节,委托加工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时,受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同样实行复合计税。

  9、答案:×

  解析: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0、答案:√

  解析:本题的表述是正确的。

  第四大题 :简答题

  1、答案:

  解析:(1)公司设立时乙和丙的出资数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兴达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0%,因此是符合规定的,即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大于9000万元的30%。

  (2)乙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资格。根据规定,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董事。本题中,乙自其担任的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已经超过了3年。

  (3)丙不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根据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本题中,丙是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股的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5000万元公众股份之后,丙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达到7.14%,另外,丙也是兴达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因此不能担任兴达公司的独立董事。

  (4)丁不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根据规定,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本题中,丁在本公司的股东甲公司处担任副经理,甲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超过了5%,并且属于前5名的股东,因此丁不能担任兴达公司的独立董事。

  2、答案:

  解析:(1)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300=80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5000×15%=750(万元),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按限额750万元扣除。

  (2)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5000×5‰=25(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60%=60×60%=36(万元),所以,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为25万元。

  (3)福利费扣除限额=600×14%=84(万元),实际发生数104万元大于限额,按限额84万元扣除。

  补充养老和医疗保险扣除限额=600×5%=30(万元),实际发生数40万元大于限额,按限额30万元扣除。

  (4)税法规定,购销活动中支付的违约金可以在税前扣除;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是实际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逾期两年的应收账款不得扣除,消防部门检查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补缴的所得税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2009年税前可扣除的营业外支出为30万元。

  (5)企业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190-20-40+(500+300-750)+(60-25)+(104-84)+(40-30)+(100-30)=315(万元)

  企业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315×25%-100×10%=68.75(万元)

  第五大题 :综合题

  1、答案:

  解析:(1)利德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符合增发的条件。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在本题中,利德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7.74%、6.80%和6.24%,平均为6.93%,高于6%的法定要求。

  (2)利德公司为乙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本题中,利德公司为乙公司1亿元的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超过了其最近一期资产总额(98755万元)的30%,应当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作出决议,而利德公司仅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不符合规定。

  (3)利德公司的委托理财事项不构成本次增发的障碍。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时,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在本题中,由于丙证券公司在2008年11月将委托理财资金全额返还利德公司,利德公司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4)利德公司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在本题中,利德公司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拟按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确定不符合规定。

  2、答案:

  解析:(1)向消费者销售沙发的销项税=140×1.2÷(1+17%)×17%=24.41(万元)

  (2)向本企业职工销售自产沙发的销项税额=30×1.2÷(1+17%)×17%=5.23(万元)

  (3)办公家具用于利润分配的销项税额=2×(1+10%)×5×17%=1.87(万元)

  (4)为宾馆定做家具的销项税额=12×17%=2.04(万元)

  (5)可以抵扣的进项税=(80×13%+2×7%)×(1-10%)=9.49(万元)

  (6)委托代销的销项税额=1.1×50×17%=9.35(万元)

  (7)生产设备进项税额抵扣=20×2×17%=6.8(万元)

  (8)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24.41+5.23+1.87+2.04+9.35-9.49-6.8=26.61(万元)

(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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