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 ④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扣缴义务人处罚轻一些。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le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