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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考试《税法一》预习辅导_资源税征税范围及税率

时间:2010-11-17 13:46来源:中信会计网 作者: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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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考试《税法一》预习辅导_资源税征税范围及税率,复习重点是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盐等,对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岩金矿的征税规定等



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预习辅导_资源税征税范围及税率

  一、资源税的税目(征税范围)

  (一)矿产品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例题】(2007):依据资源税的有关规定,下列煤炭中属于资源税征收范围的是( )。

  A.煤矿开采销售的原煤

  B.商业企业销售的选煤

  C.生产企业销售的蜂窝煤

  D.商业企业销售的原煤

  【答案】A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新增钒矿石(含石煤矿)。

  (二)盐

  包括固体盐、液体盐。固体盐,包括海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例题】(2006):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原油是资源税的应税资源,包括天然原油和人造原油

  B.资源税实行定额税率

  C.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销售的,则以固体盐的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D.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答案】A

  【例题】(2009):根据资源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资源应征收资源税的是( )。

  A.水资源

  B.天然原油

  C.森林资源

  D.人造石油

  【答案】B

  二、对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岩金矿的征税规定

  (一)伴生矿--以主产品的矿石名称作为应税品目

  (二)伴采矿

  1、伴采矿量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

  2、伴采矿量小的,在销售时,按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

  【例题】(2008):关于伴采矿资源税的税务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伴采矿不缴纳资源税

  B.伴采矿全部按照主矿产品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资源税

  C.伴采矿量小的,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资源税

  D.伴采矿量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

  E.伴采矿量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

  【答案】CD

  (三)伴选矿:即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四)岩金矿

  岩金矿原矿已缴纳资源税,选冶后形成的尾矿进行再利用的,只要纳税能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与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不再征收资源税。否则要按原矿征税。

  三、税额: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额。

  注意: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在《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 的资源状况,参照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 ,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冶金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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