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即货物在本环节没有直接发生有偿转移,但也要按照正常销售征税的行为,税法规定有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一般情况下,收到代销清单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二)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 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共同点: 1.均没有货款结算,计税销售额必须按规定的顺序确定,而不能用移送货物的账面成本; 2.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不同点: 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1.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2.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也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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