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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税收代理实务复习:发票领购代理实务

时间:2010-12-10 16:34来源:注册税务师考试网 作者: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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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税收代理实务复习:发票领购代理实务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 一、发票的种类与使用范围 增值税企业发票领购到国税局办理,营业税企业发票领购到地税局办理。



2011税收代理实务复习:发票领购代理实务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

  一、发票的种类与使用范围

  增值税企业发票领购到国税局办理,营业税企业发票领购到地税局办理。如果一个企业以增值税为主并兼有营业税的经营项目,就应该分别到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发票主要是按行业特点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分类,每种发票都有特定的使用范围。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以下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5、从1995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经营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而改用普通发票。

  200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可以说是在行业发票划分的基础上再细分。

  1、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

  2、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

  3、货物运输发票

  (1)纳税人的认定

  从事货物运输的①承包人、②承租人、③挂靠人和④个体运输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2)关于办理税务登记前发生货物运输劳务征税问题

  地方税务局对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税收管理过程中,凡发现代开票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符合税务登记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3)关于货运发票开具问题

  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费附加。按开票金额25%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

  (4)关于税款核定征收问题

  单位和个人利用自备车辆偶尔对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可不进行定期定额管理,代开票时对其按次征税。

  (5)关于货运发票的抵扣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也可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纳入统一发票管理。

  二、发票领购管理规程

  (一)发票领购的适用范围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以申请领购发票,属于法定的发票领购对象;如果单位和个人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则应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生临时经营业务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凭单位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办理纳税担保的前提下,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二)发票的领购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取消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核将作为税务机关一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

  对于跨省、市、自治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三、代理领购发票操作要点

  (一)代理自制发票审批程序与操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即自制发票。如果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刷。自制发票仅限于普通发票。

  (二)代理统印发票领购操作要点

  统印发票的领购方式有如下三种:

  第一,批量供应。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财务制度较健全、有一定经营规模的纳税人。

  第二,交旧购新。

  第三,验旧购新。

 

  后两种方式适用财务制度不太健全、经营规模不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

(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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