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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税务师税法一复习: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时间:2010-12-10 22:19来源:注册税务师考试网 作者: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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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税务师税法一复习: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特别应注意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的范围、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等



2011注册税务师税法一复习: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二、用于其他方面的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 税消费品,而是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所谓“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 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三、组成计税价格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纳税。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这里所说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二)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按照规定,如果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算征收时,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公式中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四、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外购己税石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8.以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9.以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10.以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1.以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成小包装或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消费税。

  注意: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或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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