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税收优惠/减免税优惠总结_注税税法一关税复习
法定减免税
1.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货物
(2)无商业价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则,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2.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暂不缴纳关税:
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第1项至第4 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关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退税手续。
特定减免税:
1.科教用品
对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残疾人专用品
对康健、福利机构、假肢厂和荣誉军人康复医院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对规定的残疾个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3.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对境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境外捐赠人,无偿向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4.加工贸易产品
区分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进料加工方式。
5.边境贸易进口物资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3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特定地区的减免税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15种进口鲜水果实施零关税。 (责任编辑:le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