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印花税 8.行政复议期间允许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有( )。 A.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处理的 9.发票管理文书包括( )。 A.增值税抵扣明细表 10.税务代理档案是税务代理机构的重要历史资料,属于当期档案的有( )。 A.代理纳税申报工作底稿 三、简答题(共3题,第1、3题各5分,第2题8分。) (一) 2004年甲内资企业在年度决算报表编制前,委托注册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审核。注册税务师在“长期投资—其他投资”明细账中,发现上年结转投资额为200万元,接受投资单位为深圳乙公司,甲企业当年投资收益账户为0,在“其他应付款——深圳乙公司”明细账中发现当年7月15日贷方发生额5万元,后附原始凭证为银行汇兑结算凭证和往来结算凭证,注册税务师认定该项其他应付款为投资分回利润(与事实相符),甲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0 000 假定甲企业当年和以前年度经营均盈利,也无其他涉税事项,甲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深圳乙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注册税务师应如何指导甲企业进行纳税申报,并作相关账务凋整分录。 (二) 某电器有限公司2004年3月10日,在省外某市设立销售分公司并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由电器公司在当地与相关单位签订了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电器公司预付了一年的租金。2004年6月15日,电器公司收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电器公司在6月底前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并支付罚款1000元。电器公司认为分公司尚未开展业务,也未取得收入,而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更不能接受处罚。2004年7月30日,电器公司又接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处罚决定书,要求电器公司办理其分公司的税务登记并支付罚款5000元,电器公司于是向当地A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询问该事项为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税务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该处罚是否可以免除、是否可以对税务机关的处罚行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接受税务行政复议的委托。请就上述问题作出回答。 (三) 某市机械厂(系内资企业)现有闲置的一台设备和一幢自建房屋(不考虑“建筑业”营业税)。该台设备账面原值为200万元,累计已提折旧100万元,经评估确认评估价值为120万元;该幢房屋账面原值110万元,累计已提折旧50万元,经评估确认评估价值为120万元。机械厂经与有关单位协商约定决定以设备或房屋投资组成联营企业,第一种方式:以设备作为投资,房屋由联营企业购进;第二种方式:以房屋作为投资,设备由联营企业购进。无论投资还是购进行为均以评估价值计算。假定市机械厂当年盈利,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试比较市机械厂采用上述两种不同方式相关税种的税负差异。(本题不考虑土地增值税) 四、综合分析题(共3题。第1题l2分,第2题20分 第3题20分。) (一) 要求:(1)根据以下资料的先后顺序。扼要指出存在的纳税问题;(2)就提供的资料计算企业应补缴的流转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资料:大地日报社系国有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系某市人民政府。报社办有大地日报(每日出一期,每期8版,以下简称“大报”)和大地周报(每星期出一期,每期16版,以下简称“小报”)。该单位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l2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假定上月无增值税留抵进项税额,本月已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待2005年1月10 日缴纳。) 1.本月通过发行单位销售“大报”300000份,每份售价l元;销售“小报”60000份,每份售价2元,款项全部到账,报社根据有关协议,按售价的25%,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发行单位经销手续费,财务人员以自制凭证作原始凭证,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产品销售收入 92 920.35 2.本月收到上月先征后退的增值税税款26500元,报社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6 500 3.本月利用“大报”与当地有关机构合作,评比出当地2004年度百强企业,以通告形式连续一个月予以报道,报社共收取了百强企业的赞助费人民币1000000元,按协议支付给外单位李甲策划、联络费50000元;因本报社行政部门员工张乙的关系,本月“小报”为所在地区A企业做商品介绍,取得宣传费人民币60000元,报社支付给张乙拓展费6000元。(张乙本月工资l645元,已纳个人所得税59.5元)。 报社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l 000 000 借:产品销售费用――联络费 50 000 借:银行存款 60 000 借:产品销售费用――其他 6 000 经报社领导研究决定,外单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报社负担,本单位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 (二) 要求:(l)根据下列资料的先后顺序作相关的账务处理;(2)计算当期应纳的各流转税及附加,并作相关计提、缴纳税金的账务处理。(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资料:滨海酒厂系某市中型国有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3月份生产一种类型的滋补药酒,当期有关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全部经税务机关认证。有关经济业务资料如下。 1.从A农场收购薯干一批,开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金额为100000元,数量为100吨,取得承运部门开具的运费发票上注明运费8000元,装卸费、保险费为2000元。上述款项均付,薯干已验收入库。 2.从A农场收购的40吨薯干发往本市甲酒厂,委托加工成薯类白酒,双方签署委托加工合同一份,载明由滨海酒厂提供主要原料薯干40吨,成本价为38576元;由甲酒厂代垫部分辅料,收取加工费(含辅料款)30000元,税金5100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知甲酒厂无同类产品价格可供参考。 3.将委托甲酒厂加工完的5吨薯类白酒全部收回,已全部支付加工费及相关税费,薯类白酒期初无库存,收回后60%用于勾兑生产药酒;l0%销售给某个体餐厅,取得含税收入l2500元已送存银行;其余30%待以后生产药酒。 (责任编辑:le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