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组织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铁道部2004年发布的《铁路建设单位考核暂行办法》(铁办[2004]48号),铁道部办公厅《印发对<关于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奖励的规定>的批复》(办建设发[2003]33号)和《关于对<建设项目管理人员考核奖励办法>的批复》 (办劳卫发[2003]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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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组织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铁道部2004年发布的《铁路建设单位考核暂行办法》(铁办[2004]48号),铁道部办公厅《印发对<关于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奖励的规定>的批复》(办建设发[2003]33号)和《关于对<建设项目管理人员考核奖励办法>的批复》 (办劳卫发[2003]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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