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A107040
本表由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第2行“其中减半征税”:由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填报。该政策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9月30日之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减半征税,应纳税所得税大于20万元、小于30万元的按20%税率征税。二是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之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减半征税。本行根据以下情形填写:
(1)2015年度汇算清缴需区分以下情况:
①2015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2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A100000表第23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5%×(9/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计算金额,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②2015年1月1日-2015年9月30日之间成立的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2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A100000表第23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③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的值,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为简化计算,2015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20-3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见表1)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
2015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本部分填报说明废止。
(2)2016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时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A100000表第23行≤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的值,该数字同时填入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
表1:20-3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
企业成立时间 全年
优惠率 其中减半
2015年1月及以前 7.50% 3.75%
2015年2月 7.73% 4.09%
2015年3月 8.00% 4.50%
2015年4月 8.33% 5.00%
2015年5月 8.75% 5.63%
2015年6月 9.29% 6.43%
2015年7月 10.00% 7.50%
2015年8月 11.00% 9.00%
2015年9月 12.50% 11.25%
2015年10月 15.00% 15.00%
2015年11月 15.00% 15.00%
2015年12月 15.00% 15.00%
查询方法说明:
①本表由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查询使用。
②“企业成立时间”:企业根据其不同成立时间所在行次,查询申报税款所属期的对应优惠比率。
③“优惠率、其中减半”:优惠率主要指企业同时享受20%、10%(减半征税)的综合优惠情况;“其中减半”指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情况。
应纳税所得额与“优惠率”的乘积,填入本表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其中减半”的乘积,填入本表第2行“其中:减半征税”。
案例:A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2年9月8日,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9.8万元。
汇算清缴申报时,查询《20-3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可知,成立时间“2015年1月及以前”对应“12月”列次的“优惠率”和“其中减半”为7.50%、3.75%。因此,A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享受优惠税额=29.8×7.50%=2.235万元,减半征税=29.8×3.75%=1.1175万元。分别填写本表第1行、第2行。
2.第3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该行为合计行,填报第4+5行的合计数。合计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
(1)第4行“(一)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高新技术领域扩围以后,按新规定执行)享受15%税率优惠金额填报本行。同时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2)第5行“(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须同时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对于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区内所得优惠填写本行,区外所得优惠填写本表第4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期满后,只享受15%税率优惠的,填写本表第4行。
3.第6行“三、其他专项优惠”:该行为合计行,填报第7+8+9+10+11…+14+15+16+…+31的合计金额。
4.第7行“(一)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填报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免征所得税金额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和法定税率计算。本行为合计行,等于7.1行+7.2行+7.3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规定,对芦山、鲁甸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芦山受灾地区免征所得税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在7.1行填列;鲁甸受灾地区免征所得税政策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在7.2行填列。7.3行属于预留行次,需填报减免税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和减免税金额。
5.第8行“(二)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填报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免征所得税金额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和法定税率计算。本行为合计行,等于8.1行+8.2行+8.3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规定,对芦山、鲁甸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在规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芦山农村信用社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免征所得税,在8.1行填列;鲁甸农村信用社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免征所得税,在8.2行填列。8.3行属于预留行次,需填报减免税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和减免税金额。
6.第9行“(三)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填报受灾地区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免征的税款中,扣减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为合计行,等于9.1行+9.2行+9.3行。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规定受灾地区范围内的企业招用当地因自然灾害失去工作人员就业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抵扣额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依次扣减。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享受该项优惠,汇算清缴时,企业税收抵扣额抵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后有未抵减余额的,在本行限额填写。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芦山受灾地区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在9.1行填列;鲁甸受灾地区政策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在9.2行填列。9.3行属于预留行次,需填报减免税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和减免税金额。
7.第10行“(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填报企业安置下岗人员再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等,以每人每年减税标准乘以安置人数计算的税收抵扣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后仍有余额的,在汇算清缴时限额扣减企业所得税。本行为合计行,等于10.1行+10.2行+10.3行。
安置下岗人员再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退役士兵就业扣减的所得税,分别填写本表10.1行、10.2行、10.3行。
8.第11行“(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等规定,由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填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本行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0%的积填写。
9.第12行“(十六)动漫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等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0.第13行“(七)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等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1.第14行“(八)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等规定,经认定的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15%税率,其中经营期超过15年的,享受“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本行=第14.1行+第14.2行。
第14.1行“1.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期间,填写本行。
第14.2行“2.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不符合定期减免税条件或享受定期减免税期满后,只享受15%税率优惠的,填写本行。
12.第15行“(九)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等规定,经认定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15%税率,其中经营期超过15年的,享受“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本行=第15.1行+第15.2行。
第15.1行“1.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的填写本行。
第15.2行“2.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不符合定期减免税条件或享受定期减免税期满后,只享受15%税率优惠的,填写本行。
13.第16行“(十)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第41行的金额。
14.第17行“(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等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A100000表第23行乘以15%的积。
15.第18行“(十二)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6.第19行“(十三)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7.第20行“(十四)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第41行的金额。
18.第21行“(十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等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A100000表第23行乘以15%的积。
19.第22行“(十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等规定,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0.第23行“(十七)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等规定,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A100000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1.第24行“(十八)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等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2.第25行“(十九)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等规定,对新疆困难地区新办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本行填报根据A100000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3.第26行“(二十)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 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等规定,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本行填报根据A100000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4.第27行“(二十一)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等规定,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10%企业所得税金额。
25.第28行“(二十三)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实施后,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给予的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6.第29行至第31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需填报减免税项目名称和减免税代码,以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7.第32行“四、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多计算享受的优惠部分。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西部大开发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
计算公式:本行=所得项目金额×(12.5%-优惠税率÷2)。
28.第33行“五、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填报纳税人经省级民族自治地方权力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29.第34行“合计”:金额等于第1+3+6-32+33行。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3行=第4+5行。
2.第6行=第7+8+9+10+11…+14+15+16+…+31行。
3.第7行=第7.1+7.2+7.3行。
4.第8行=第8.1+8.2+8.3行。
5.第9行=第9.1+9.2+9.3行。
6.第10行=第10.1+10.2+10.3行。
7.第14行=第14.1+14.2行。
8.第15行=第15.1+15.2行。
9.第34行=第1+3+6-32+33行。
(二)表间关系
1.本表第3行=表A107041第29行。
2.本表第34行=表A100000第2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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