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某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只有一个,报建费用也一齐缴纳;但立项批文注明分三期建设,并分别取得一期、二期、三期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分期取得《竣工验收报告》、《预售许可证》、分期办理了大产权。 请问: 1、《国家总局关于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中“分期开发的项目”的确认标准是什么? 2、我公司该项目的清算主体应如何确定? 【解答】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因此,您公司应分三期进行清算。 【】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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