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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结束该如何申请转正

时间:2010-09-16 16:00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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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们是小型商贸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六个月的辅导期马上就要结束,需要在什么时候向主管税务提出转正申请?我们是否可以申请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



  【问题】

  我们是小型商贸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六个月的辅导期马上就要结束,需要在什么时候向主管提出转正申请?我们是否可以申请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解答】

  《》(国税函〔2008〕1079号)规定: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豫国税发〔2005〕267号)第十六条规定: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有效期满后十日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同时根据《》(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规定: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贵单位需要在辅导期有效期满后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申请转正申请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延长或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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