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明确: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了解,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征税问题,之前并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仅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中有过表述。中信考试在线 www.cc1588.com 根据财税字[1994]26号文件的规定,“只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但这只是对销售二手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汽车开票问题的明确,其他货物不能适用。而且财税字[1994]26号文件已经废止,不能再作为执行的依据了。因此,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出台还是很及时,很必要的。”专家强调指出。 《通知》明确了三种销售行为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及如何计算应纳税额等问题。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通知》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填写,《通知》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通知》最后明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该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