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技术开发合同及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提到: 二十三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五)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 (六)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七)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八)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前款各项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二)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三)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