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会计从业资格审批样式表
时间:2010-09-15 10:15来源: 作者:
行政审批及办事指南格式规范样式表会计从业资格审批办理机构:河南省财政厅受理地址:丰产路河南省省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处(经三路与丰产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联
行政审批及办事指南格式规范样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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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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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河南省财政厅 |
受理地址:丰产路河南省省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处(经三路与丰产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 |
联系人:安金玲 狄绯 |
联系方式:0371-65808021 65808470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豫财办会[2005]51号)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向厅会计处提交申请资料;
2、由厅会计处负责查对所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把关;
3、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4、受理申请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会审;
5、会审过程中,会审单位对申请材料内容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6、做出是否同意的预审意见或初审意见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
办理时限: |
20天 |
受理条件: |
一、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全省统一制度。
二、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法律、;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材料明细: |
1、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2、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同一底片1寸免冠照片2张。 |
收费情况: |
收取工本费 |
是否为行政审批: |
属行政审批(是) |
非行政审批(否) |
(责任编辑:lele) |
你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