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会计核算 1.受托代理资产是指政府单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包括受托指定转赠的物资、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和罚没物资等。 2.政府单位对受托代理资产不拥有控制权,因此受托代理资产并不符合《基本准则》所规定的资产的定义及确认标准,但为了全面核算和反映政府单位的经济业务,政府单位应当设置“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对受托代理业务进行核算。 3.账务处理 (1)收到受托代理资产时 借:受托代理资产 贷:受托代理负债 (2)转赠出去时 借:受托代理负债 贷:受托代理资产 (3)政府单位收到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不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应当通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 (4)转赠物资的委托人取消了对捐赠物资的转赠要求,且不再收回捐赠物资的,应当将转赠物资转为单位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同时确认其他收入。 (5)政府单位取得罚没物资的会计处理 ①取得时: 借:受托代理资产 贷:受托代理负债 ②移交时 借:受托代理负债 贷:受托代理资产 ③处置取得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