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及出售时会计处理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债券投资的,应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 借:应收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 借(或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 贷: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面值×票面利率) 借(或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 贷: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2)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 或相反的处理。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其形成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出售(终止确认)时,售价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将“其他综合收益”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借:银行存款等(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等 贷(借):投资收益(差额) 借(或贷):其他综合收益 贷(或借):投资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