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的会计处理 直接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但是,部分减免税款需要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① 小微企业——如其销售额满足税法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将免征的税额转入当期损益,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记“其他收益”。 ②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加工型企业——根据税法规定,按定额扣减增值税的,应当将减征的税额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贷记“其他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