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1)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2)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3)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②是不确定的事实,即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否会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此条件是区别附期限最大的区别) ③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 ④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 ⑤是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 (1)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期限与条件的根本区别。 (2)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例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例如“某公民死亡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