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①破产费用包括:诉讼费80万元、管理人报酬60万元、注册会计师清算费用50万元、评估费20万元,共计210万元。②共益债务包括:为继续营业应支付的职工工资28万元、债务人不当得利22万元,共计50万元。以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先以甲公司资产的变现财产清偿。甲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P126
(6)本案的破产清偿顺序为:
①甲公司股东张某补足的出资作为甲公司的财产,价值90万元的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则甲公司破产财产共计1365万元(1435-90+20)。
②以办公楼变现所得1200万元,优先清偿所欠工商银行贷款800万元;以原材料变现所得130万元,清偿欠A公司货款。清偿工商银行贷款剩余的400万元作为破产财产;A公司的未能清偿的货款70万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加分配。
③剩余破产财产共435万元(1365-800-130),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210万元和共益债务50万元。剩余破产财产共175万元(435-210-50)按比例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860万元。此时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则所欠税款和普通破产债权不能得到清偿。P127
3. 【正确答案】:(1)付款人B的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P308
(2)D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金额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此,E向D发出追索金额52万元符合规定。P315
(3)C的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付款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根据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本题中虽未记载付款日期,但是票据还是有效的,C的理由不成立。P311
(4)C对票据实施的行为属于伪造、变造票据的欺诈行为;假冒A的名义背书并偷盖A公司公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涂改票据金额的行为属于变造行为。C承担的责任包括:①D、E属于C的后手,且背书连续,取得票据时支付了对价,故C对其后手负连带责任,应如数支付追索金额。②C同时对A负有全部票据金额30万元的赔偿责任。③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P306
(5)A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汇票结算方式下,前手是否接到追索通知,不影响后手追索权的行使。只不过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P315
4. 【正确答案】:(1)甲企业与乙公司约定的条款无效。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入所有,则此条款无效。P169
(2)甲企业与乙公司之间的抵押权设立。根据《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以《物权法》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对这些财产是否进行抵押登记,完全由当事人决定;并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P171
(4)修理费应由丙公司承担。根据《物权法》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P174
(5)丁修理厂可以行使留置权。根据《物权法》规定,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是:①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③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此外,留置权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丁修理厂是善意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P177
(6)清偿顺序是:①留置权;②抵押权;③质押权。根据《物权法》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P177
(7)清偿顺序是:①未缴税款;②留置权;③抵押权;④质押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如果纳税人已经以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设定了担保,那么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于缴税之前优先清偿。但是,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仍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P47 (责任编辑:le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