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税考试《税法二》预习辅导_代收代缴车船使用税和滞纳金 (一)特殊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 1.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 对于境外机车临时入境、机动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至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2.已向税务机关缴税的车辆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减免税的车辆。 减税车辆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 (二)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的计算。 (1)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或者曾经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 其中,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未缴纳车船税的,前次缴税年度设定为2006。 例:2005年1月买车没有缴纳车船税每辆车380元车船税,2009年缴纳当年和往年税款。2009年为当年,2007、2008为往年。 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380×(2009-2006-1)=380×2=760 当年2009年税款=380 2009年共交税款=760+380=1140 (2)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登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应纳税月份数为购置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 例:张某2007年3月购入轿车一辆,一直欠缴车船税。当地轿车车船税年税额300元。直至2009年上交强险时,保险机构计算车船税为:? 往年(2007年、2008年)补缴=300×10/12+300×(2009-2007-1)=550(元); 当年(2009年)应缴=300元;合计纳税550+300=850(元)。 (三)滞纳金的计算 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 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当日止。 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例:某纳税人2007年5月购买小轿车一辆,当月取得行使证书,当地小轿车车船税年税额300元(当地人民政府规定购买当月要完成纳税义务)。2007年,该纳税人未缴纳车船税,2008年1月10日上交强险时被要求补缴车船税及滞纳金合计为多少。 补缴车船税=300×8/12=200(元) 滞纳天数为224天,滞纳金为200×0.5‰×224=22.4(元) 2007年6月1日到2008年1月10日滞纳天数为224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