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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残保金免征关于工商注册登记日期有望统一

时间:2015-10-18 09:14来源:未知 作者: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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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残保金免征关于工商注册登记日期有望统一 2014年10月,财政部、国税总局出台了关于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日期起三年内免征残保金的优惠政策,而实际执行中,各省市执行政策大相径庭,很多省市规定是自2015年1月1日起成立的小微企业才能免征残保金,



小微企业残保金免征关于工商注册登记日期有望统一

2014年10月,财政部、国税总局出台了关于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日期起三年内免征残保金的优惠政策,而实际执行中,各省市执行政策大相径庭,很多省市规定是自2015年1月1日起成立的小微企业才能免征残保金,大部分的小微企业并未享受到残保金免征优惠政策,目前,关于小微企业残保金免征政策的具体执行已经引起了财政部高度重视,具体执行政策待出台:

10月14日,四川省成都市的一家小微企业主杨先生,收到了财政部的复函。复函中,对他在两天前向财政部提交的关于“各地小微企业残保金免征执行乱象”问题反映信件,财政部表示非常重视,并“已转交财政部相关业务部门参阅”。

为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10月31日和12月23日,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接连发布文件通知,提出“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但是,如何界定小微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日”的起算点,上述文件中都没有给出明确说法,以致于这项对小微企业十分有利的免税政策,在各地执行当中出现了五花八门的解释和适用。

“没有一家小微企业能享受免征”

2011年11月30日,杨先生在成都成立了一家经营“绿色食品”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一直缴纳着残保金。2014年10月底,杨先生从网上看到《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发文”)后,他非常高兴,因为该意见明确提出:“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此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对上述政策进行了重申。

杨先生认为,国务院及财政部、国税总局的文件,都没有对小微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时间”做任何限制或附加,因此这样一个十分有利于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应该作最宽泛的理解并溯及既往,就是只要“国发文”发布之日,向前推算3年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都应当在享受该项政策的范围之列。而他自己的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31日,应该属于免交残保金的范围。

但是杨先生的想法,却遭到四川省财政厅的否定。理由是,根据四川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对“工商注册登记时间”做了省内解释,即:“对2015年1月1日起在工商登记注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此,杨先生非常不解,按照四川省限制性规定,只有2015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要在2016年才能免征当年的残保金。“按照这一规定,2015年度没有任何一家小微企业,能真正享受到国务院意见和财政部通知明确规定的免征待遇。”他认为,这绝对不符合“国发文”的要求。

各地免征政策执行“五花八门”

记者了解到,各地关于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的“工商登记注册之日”的理解和执行可谓“五花八门”。除了四川省规定自2015年1月1日后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才可免征残保金外,还有很多类型。

比如,辽宁、海南、广西、安徽等地规定: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征收的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再退回。

青岛市、厦门市等地规定:凡自“国发文”颁布之后注册登记不满3年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均执行免征残保金的规定。即2014年10月3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2014年10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且“国发文”颁布之后注册登记未满3年,并符合免征条件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未满36个月的,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吉林省规定:“国发文”颁布之日后注册登记不满三年的小型微型企业,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可免征残保金,且每个小型微型企业仅可享受3个年度的免征政策。

免征条件全国应有统一标准

残保金作为一个法定的政府性基金,关于它的免征政策执行,在全国各地差别为何如此之大?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所所长施正文教授分析指出,残保金免征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小微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日期”,在中央文件对此没有做出明确界定的前提下,各地执行政策大相径庭的乱象,势必会让中央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实行免税优惠政策的社会效果大打折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各地根据自己理解而擅自改变残保金免征的对象和范围,不符合财政部出台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政府性基金,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变相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

刘剑文指出,作为法定的政府性基金,残保金的免征及免征对象、范围不是可以随意理解和改变的,必须与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保持高度的一致,否则就会让中央政府的政策失去权威性和严肃性,有违国务院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精神,不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专家建议,残保金免征条件全国应有统一标准,财政部应尽快明确免征起算时间。

(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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